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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潼关肉夹馍”事件看商标侵权纠纷

来源:用户投稿 我要投稿 作者:龙成创业 时间:2022-01-20 19:24
  据报道,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了百十家外地的小吃店,认为他们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潼关肉夹馍”的商标,要求赔偿3万元到5万元不等;若想继续使用商标,可以选择加入协会或者加入协会委托的运营公司旗下,会费一年2400元,加盟费99800元。
  
  此事引起了广泛关注。许多人认为潼关肉夹馍协会此举是打着“传播地方美食文化,规范行业行为”的幌子,欺负小商户敛财。
  
  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应称“潼关肉夹馍无权收加盟费”,且已责成地方相关部门深入了解事件进展,加强对各方保护和使用商标的行政指导,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商标纠纷。
  
  随后,潼关肉夹馍协会向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道歉,并做出承诺:立即停止对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的“维权行为”。
  
  焦点分析
  
  1、“潼关肉夹馍”商标合法吗?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证明,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中国商标网显示,“潼关肉夹馍”商标由潼关肉夹馍协会注册,属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也就是说,“潼关肉夹馍”商标是合法有效的。
  
  2、潼关肉夹馍协会可以借“潼关肉夹馍”商标向小商户收取费用吗?
  
  针对这个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表示:“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地名。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回答有其法律依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第十七条规定:“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像湖北十堰的吴先生、湖北襄阳的杨先生这样的“潼关肉夹馍”经营者,明显属于特定区域潼关以外的商户,他们不能加入潼关肉夹馍协会,当然也不能使用“潼关肉夹馍”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所以潼关肉夹馍协会所谓的“未经允许使用商标,要求赔偿”“若想继续使用商标则可选择加入协会”纯属无稽之谈。
  
  3、商户们可以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的名称吗?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也表明:“潼关肉夹馍”商标的注册人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地名。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潼关肉夹馍经营者们只是将“潼关”作为地名使用以标明其发源地,同时所卖产品也与“潼关肉夹馍”商标有区分,不涉嫌商标侵权,可以在商店招牌中使用“潼关肉夹馍”字样。
  
  相关案例
  
  1、“逍遥镇胡辣汤”事件
  
  日前,几十家胡辣汤商户因门牌上使用了“逍遥镇”三字被逍遥镇胡辣汤协会起诉侵权,要求每年缴纳1000千元会费加入协会,不然就要赔偿3万到5万不等。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应道:“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不能据此收取所谓“会费”。11月21日晚间,河南省西华县胡辣汤产业发展中心发布情况说明,已责令“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暂停目前正在开展的工作。
  
  2、“库尔勒香梨”事件
  
  日前,上百家水果商户因卖香梨用“库尔勒”被库尔勒香梨协会告侵权。有水果商贩表示:“22块钱一箱的香梨被罚了6000块。”此事件一出便引起了舆论关注。
  
  中国商标网显示,“库尔勒香梨”商标由库尔勒香梨协会注册,属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作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被告的水果商户大多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使用商标获得原告的授权,也未证明其销售的产品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的标准,即销售的香梨产于库尔勒,最终败诉,给予原告经济赔偿。据了解,部分水果商户有购买记录能证明其香梨产于库尔勒,但因没有多余时间打官司和不了解法律流程而选择私下赔偿解决。
  
  观点总结
  
  一方面,潼关肉夹馍协会用其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潼关肉夹馍”起诉商户侵权,要求补偿,收取会费、加盟费,美其名曰“维权”,实则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滥诉行为。
  
  作为传播地方美食文化的组织,潼关肉夹馍协会应该专注宣传美食文化、传承制作技艺、创新传播形式、规范行业行为。而其大量起诉小吃店的行为,很难让人不怀疑其是否在敛财。
  
  另一方面,当商户遇到以上类似纠纷时,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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